中国财税监管部门对电算化会计的要求
							2019-02-23 20:07:22
							
                                    							
    								
    								    							
                            						
					为了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和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财政部门公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标准。根据《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GB/T19581--2004)以及各省市当地财政机关(例如上海市的《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 软件的屏幕显示、数据以及字段输入、报告格式、系统菜单以及系统帮助文件必须能够使用中文;
• 会计科目表必须使用中文且与中国内地的相关会计准则一致;
• 打印件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总账、分类账、银行账簿、现金账簿以及凭证的标准格式;
• 会计核算软件需要能够导出《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数据格式文件;
•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在通过当地财政机关对导出电子数据和会计文档的检查,并完成备案。
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会计核算软件还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有关科目表、打印件和信息安全的特别规定。
            
                
                                        